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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上訴人
世界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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