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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829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829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豪祥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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