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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15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15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力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3153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10月30日寄存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97年11月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7年11月30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7年12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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