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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慈惠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斯麥特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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