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斯麥特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