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4857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4857號

原告
安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三勝製帽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