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5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5709號原 告 福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二合一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程序暫予停止;原告應於拾日內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提付仲裁,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仲裁法第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兩造所訂之「福廈旅遊網網站系統開發合約」第16條約定:「爭議處理:凡雙方因本合約或違反本合約所引起的糾紛、爭議或歧見,應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法律,在中華民國台北市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仲裁所作之判斷應為最後之決定,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倘仍須訴訟時,雙方同意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則兩造有仲裁協議,遇有糾紛、爭議或歧見,應先以仲裁方式解決之,原告不遵守,另行提起本件訴訟,本院爰依被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10日內提付仲裁,逾期未提付仲裁,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