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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大磊即品味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35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大磊即品味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付款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路63號,且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路17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3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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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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