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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3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35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陳大磊即品味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付款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路63號,且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路17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3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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