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原 告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宏宇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