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上 訴 人 宏宇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6,1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