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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

上訴人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宇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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