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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906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068號

上訴人
環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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