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9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88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奇宏 被 告 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依原告所提出之採購卡使用合約書第23條,約定如因該合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參酌兩造設址及系爭契約內容,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