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25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傲歐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