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劉亭柏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251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傲歐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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