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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14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477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崴舜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余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余承勳於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崴舜貿易有限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崴舜貿易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但因其原任法定代理人余炯松已死亡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等情,已據其提出之戶籍謄本、公司設立登記表等為證,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熊志強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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