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5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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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