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590號被 告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兩造間有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湖簡字第2458號民事卷宗可考。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以其住所地在台南市,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姿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 曉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