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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6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682號

原告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告
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捌元(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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