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682號
- 原告
-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容律師
- 被告
- 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康立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捌元(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