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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原告
宜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第二審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105,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968元,扣除業已繳納部份為337,336元,原告尚應補繳203,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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