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5406號
- 原告
- 宜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第二審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105,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968元,扣除業已繳納部份為337,336元,原告尚應補繳203,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