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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64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641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被告
勝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六項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房地所在地為臺北縣汐止市○○街291之1號11樓及12樓暨地下第2層,此有原告提出上揭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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