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6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勝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6414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被   告 勝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六項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房地所在地為臺北縣汐止市○○街291之1號11樓及12樓暨地下第2層,此有原告提出 上揭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唐步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6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