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6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勝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6414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被 告 勝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六項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房地所在地為臺北縣汐止市○○街291之1號11樓及12樓暨地下第2層,此有原告提出 上揭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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