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壬○○、甲○○、戊○○
-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3(宏仁法律事務所) 丙○○ 8樓 被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林光彥律師 受告知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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