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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
    壬○○、甲○○、戊○○

  •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3(宏仁法律事務所) 丙○○ 8樓 被   告 震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林光彥律師 受告知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9時 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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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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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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