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43號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5日上午11時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追加請求之正確聲明狀及證明文件,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