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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9043號

原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寰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5日上午11時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追加請求之正確聲明狀及證明文件,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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