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賴劍毅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歐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合福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兼訴訟代理 己○○○
被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曉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參仟貳佰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共同簽發如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000元之本票一紙,其上約定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約定該本票免作成拒絕證書,及免除票據法第89條之通知義務;詎原告持系爭本票向被告為付款之提示,仍有1,593,200元之票款未獲清償,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合福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一紙為證,被告戊○○、被告己○○○到場不為爭執,被告合福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丁○○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本票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票據法第5條、第28條第1項、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6,840元合計 16,840元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賴劍毅

  書記官 方蟾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