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 丙○○ 送達代收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1月3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9268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此有聲請 狀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已於96年12月25日為停止執行之聲請,並經本院以96年度北簡聲字第439號裁定准予 停止執行在案,此經調閱該卷宗,查閱屬實。則聲請人本件聲請係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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