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2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謝然進
- 相對人
- 甲○○原名范見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翔劦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謝然進」記載,應更正為「丙○○(原名謝然進)」;關於相對人「范見治」記載,應更正為「甲○○(原名范見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