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調字第188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調字第1884號

聲請人
慶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和解協議書第4條約定:「本協議倘生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本件兩造既係因履行協議涉訟,是依前開法條,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調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