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調字第2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調字第2112號
- 聲請人
- 青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軟體採購合約書第10條約定:「有關本合約之爭訟,雙方同意以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合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本件兩造既係因軟體採購契約涉訟,是依前開法條,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