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調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調字第2112號聲 請 人 青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軟體採購合約書第10條約定:「有關本合約之爭訟,雙方同意以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合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本件兩造既係因軟體採購契約涉訟,是依前開法條,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