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87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順益汽車行即林正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