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與光合作用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車輛(即廠牌:VOLVO、車牌號碼:5516-CC)交易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