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楊力進

  • 當事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88號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光合作用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車輛(即廠牌:VOLVO、車牌號碼:5516-CC)交易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夢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