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13號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浩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浩允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浩允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