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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214號

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楊力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寬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信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信鈺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信鈺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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