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蕙芳律師
- 被告
- 昶合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民
- 被告
- 丙○○即春寧診所
- 被告
- 沈靜芳即春寧診所附設護理之家
- 被告
- 乙○○
- 被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所為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首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