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

上訴人
即被告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