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張嘉芬
- 當事人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一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194號原 告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年一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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