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震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宇宸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