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42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424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元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元融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使用,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等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4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