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皇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水禾田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5月份委託電腦繪圖外包案件予被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原告並先給付被告定金3萬元,嗣因故取消外包,於兩造取消外包後,被告表示因自身經濟狀況不良,暫無法退還定金,兩造協商後將訂金3萬元轉為由被告替原告製作網站之費用,但於約定時間過後,被告仍無法完成該網站,兩造嗣於97年8月底再次協商,被告表示將於同年9月底退還定金3萬元,惟至同年10月7日止,被告仍未償還,且無任何回應,為此,爰依上開約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定金3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美術委託設計合約書、E-MAIL郵件、匯款證明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信。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亦有明定,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9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合計 壹仟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