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81號
- 原告
- 鄭雋孜即和田大飯店
- 被告
- 信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住宿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經營之飯店線上訂房中心即CTIN台灣旅遊聯盟網站,於民國97年8月16日至97年9月13日期間內,向原告訂房之住宿費,迄今仍有新臺幣41,009元未支付予原告,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住房暨請款明細證據資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