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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游悅晨

  • 上訴人
    黃紹育即京采企業社與被上訴人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紹育即京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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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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