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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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文件為釋明,顯示業經審查通過,全部准予扶助等情,並有本院職權調閱卷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1 份,互核可證其提出法律扶助申請各情屬實,可資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