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鑠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威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北簡字第824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050 元 │ │├────────┼───────────┼─────────────┤│合 計 │ 7,05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