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李智民、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華江交通有限公司、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北簡字第12808號原 告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12808號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6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智民 書 記 官 唐步英 通 譯 謝翔宇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二E—二三一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照壹 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9日與原告簽訂臺北市計程車 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被告提供中華廠牌之營業小客車,出廠年份2003年1月,排氣量1584CC, 引擎號碼4G18J036200之車身一輛,登記原告公司行號,原 告並將營業車額牌照車牌號碼2E—231行照一枚、號牌二面 交予被告營業使用,依約被告除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管理服務費,其他購車之分期付款、違規罰 款、行政管理費、各項稅款、保險費等亦約定由被告負擔,詎被告未依約繳交各項稅款及檢驗車輛,經原告定期催告,被告仍未履行,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兩造間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既經終止,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訴請被告將車牌號碼2E—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二面及行照一枚返還予原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唐步英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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