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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51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4514號
原   告
開銘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速得博產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叄仟叁佰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針對被告之答辯狀陳述意見,並自行以繕本1份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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