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5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4524號
- 原告
-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全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452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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