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天使蘋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宸瑜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98年北簡字第14680 號返還押租金事件,本訴及反訴部分雖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涉訟,然因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原告於98年12月1 日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爰裁定改以通常訴訟程序。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湯千慧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