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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賴劍毅游悅晨湯千慧

原告
即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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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宸瑜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98年北簡字第14680 號返還押租金事件,本訴及反訴部分雖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涉訟,然因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原告於98年12月1 日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爰裁定改以通常訴訟程序。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湯千慧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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