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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594號

給付託播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594號

原告
竹科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公民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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