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淑萍律師
- 被告
-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面額合計新臺幣 7,321,340元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3張本票,係兩造簽訂之「台北內湖線車站及高架橋水電、消防、空調工程合約」履約保證金之本票,而該合約書第29條已就發生訴訟時,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是否有理由,顯與該工程合約內容關係密切。本件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被告聲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