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2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230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泛淂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泛得印刷設計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泛淂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