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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湯千慧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告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蘿詩凱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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