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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紀文惠

原告
迪斯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德銘律師
被告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民國98年8 月31日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清」雲路應更正為「青」雲路。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應更正為「壹佰零玖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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